台灣族群母語推行委員會條例
第 1 條 總會為推行以本土各族群母語宣教與服務,設置「台灣族群母語推行委員會」。
第 2 條 本會委員十一名,其中原住民宣教委員會推派三名(族群輪任),客家宣教委員會推派二名,教育委員會推派二名,總會選派講福佬話者四名。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二任,每三年改派二分之一。(52)
第 3 條 本會設置主任委員及書記、會計各一人,主任委員由總會指派,書記、會計由委員互選。
第 4 條 本會可聘專家若干名為顧問。
第 5 條 本會任務如下: 一、通過啟蒙、教育,推行台灣各族群使用母語書寫及文化傳承。(52) 二、促進台灣族群母語與華語,在政策上平等為國家語言,要有法律上的保障使學童學習之。(52) 三、協調各中會、區會及各語言族群,推行母語、師資培訓與出版等事工。(52)
第 6 條 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,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之。
第 7 條 本會經費每年由總會撥款補助,及由有志募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