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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族群母語推行委員會條例

第 1 條
總會為推行以本土各族群母語宣教與服務,設置「台灣族群母語推行委員會」。

第 2 條
本會委員十一名,其中原住民宣教委員會推派三名(族群輪任),客家宣教委員會推派二名,教育委員會推派二名,總會選派講福佬話者四名。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二任,每三年改派二分之一。(52)

第 3 條
本會設置主任委員及書記、會計各一人,主任委員由總會指派,書記、會計由委員互選。

第 4 條
本會可聘專家若干名為顧問。

第 5 條
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通過啟蒙、教育,推行台灣各族群使用母語書寫及文化傳承。(52)
二、促進台灣族群母語與華語,在政策上平等為國家語言,要有法律上的保障使學童學習之。(52)
三、協調各中會、區會及各語言族群,推行母語、師資培訓與出版等事工。(52)

第 6 條
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,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之。

第 7 條
本會經費每年由總會撥款補助,及由有志募款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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